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省属事业单位:
现将《河南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问题有关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2018年8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
人员安置和社会保障问题的有关意见
为保证我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8号)精神,按照《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文〔2017〕32号)要求,现就我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安置原则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人员安置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积极稳妥、分类分步,以人为本、内部消化的原则,依法依规保障改革单位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职工队伍稳定。
二、政策措施
(一)关于人员安置渠道
1 整体转聘。转制单位原则上应继续聘用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于转制单位继续聘用的人员,转制单位应与相关人员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企业有关制度进行管理,工作人员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
2 转岗就业。转制单位原主管部门可结合转制单位实际情况,充分挖掘内部潜力,统筹安置渠道,通过多种经营、主辅分离等方式开辟或优化相关就业岗位,支持转制单位多种就业渠道安置待安置人员。
3 培训上岗。转制单位原主管部门可根据内部空缺岗位状况及岗位要求,利用所属的场地、设施和技术等资源,有针对性地为转制单位待安置人员提供转岗培训、业务指导以及跟踪服务,促进待安置人员达到有关岗位任职条件,实现培训上岗。
4 提前离岗。转企改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本人申请并经转制单位批准,可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由转制单位发放。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企业办法办理退休手续。
5 自谋职业。单位转制时,原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可结合自身实际选择自谋职业。对于转制时选择自谋职业的人员,转制单位与个人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书面解除聘用关系(合同),按规定转移其社会保险关系及人事档案,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标准和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二)关于社会保险衔接
1 转制单位转为企业后,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个人账户等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转制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转制前缴费年限与转制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转制前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应在注销事业法人、收回事业编制当月到注册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将本单位在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 转制前已退休人员原退休费待遇不变、发放渠道不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不变。
3 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在转制后5年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照企业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的老办法计发标准计发的养老金,其差额部分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按对应年度分别发给差额部分的90%、70%、50%、30%、10%,所需费用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
4 转企改制人员原已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参加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的,由转制后的单位为其接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并参加生育保险、工伤保险。
与转制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并重新就业的人员由新的用人单位依法为其接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并参加生育保险、工伤保险。
自谋职业人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退休人员继续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5 事业单位在改制或撤销、合并前,未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登记或未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应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由转制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共同缴纳或补足此前应缴未缴的失业保险费及滞纳金。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转制后,继续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法规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转制前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6 离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休费待遇标准和医疗待遇不变,离休待遇及调整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统一解决。离休人员的日常管理及其他所需经费由转制单位负责。
(三)关于人员安置成本负担
转制为企业前已退休人员生活补贴、遗属或伤残职工补助等经费、已退休人员退休前应缴未缴的各类社会保险费、分流人员所需的经济补偿等,应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中预留或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保证经费来源。
三、工作要求
(一)转制单位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是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的责任主体,要在改革中优先考虑人员安置等问题,在法律法规框架内通过多种形式妥善解决,不得简单推向社会。对转制单位自行聘用的非事业单位在编在册人员,由转制单位依据与本人所签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妥善解决。
(二)转制单位或主管部门要切实把相关单位人员的底数和诉求等摸清摸准摸透,区分情况制定安置方案,因地制宜安置人员,稳妥有序组织实施。转制单位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在安置方案中明确不超过5年的过渡期,以保证人员安置工作的顺利开展。方案实施前,需报同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财政部门备案。
(三)在实施改革过程中,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转制单位要主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注意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积极宣传引导,充分履行民主协商程序,严格按安置方案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改革平稳顺利实施。
(四)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如国家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出台统一的人员安置和社会保障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8年8月23日印发
转自: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